[賦稅署] 營利事業取具不實進項憑證列報成本費用,除補稅外並應受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抽查某科技公司申報納稅情形,發現該公司自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證,而其關係企業係採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該關係企業取得之進項憑證核有不足之情形,案經查核後發現均分別涉嫌虛報營業成本、費用,或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情事,全案補罰約400餘萬元,業已移請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據瞭解,某些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為降低帳上獲利,乃藉取具大量關係企業之進項憑證藉以虛增營業成本,而該等關係企業營業額多在3000萬元以下,營業規模不大,帳簿及憑證資料不齊全,大多採適用擴大書審免予送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此類案件,發現有兩種違章型態:其一為營利事業自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證,惟其付款資金嗣後均回流至原營利事業,並無相關進貨之事實,而虛增成本、費用;其二為有些營利事業或因行業特性,或因會計作業疏失,本身即涉有進項憑證取具不足情事,復以利用擴大書審免予送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藉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前述二類違章型態,案關營利事業即分別涉有虛報營業成本、費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違章。
  財政部賦稅署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有關證明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規定,如有前述情形之一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否則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