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因故無法作廢重開,應依法處罰。

本轄營業人詢問:店員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誤將正確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59元登打為259,259元,收執聯無法取回作廢重開,是否會受到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列印交易日期、貨物或勞務之編號、課稅別記號、數量、單價、金額、總計、收銀機編號及交易序號,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加印其統一編號。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金額為發票上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負有正確登載之義務。如發票上銷售金額開立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法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處1%罰鍰,惟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上例營業人將正確銷售額「259元(含稅)」誤開立為259,259元,錯誤差額超過1,000元,已不符免罰規定,故應按正確銷售額「259元(含稅)」計算罰鍰,惟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本案件應處罰1,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登載發票銷售額應正確,避免一時粗心,遭受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