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短漏報 依營所稅率計稅處罰

安南區林先生問:其獨資經營之商號依現行稅法規定已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仍接到漏稅的罰鍰繳款書?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訂後,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計入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該所又說,99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於國稅局核定有短漏課稅所得額時,仍應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漏稅額,依規定處漏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