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請停業 應結算申報所得稅

台中市嚴小姐問:營利事業若已申請停業,是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所舉例,若甲公司於100年度申請停業,而其未依規定辦理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經滯報通知送達後仍未補報,如其100年度雖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但若於當年度有繳納以前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繳稅款,或其他依規定應計入或應減除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未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之規定,則仍應處罰鍰7,500元。


【2012/10/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