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盈虧互抵可節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景氣循環常影響營利事業獲利表現,只要善於利用盈虧互抵,即可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是採用年度的概念,換句話說,當年度計算結果有所得者,就必須繳稅。但營利事業如符合特定的條件,可以將其經國稅局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後,再行計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因改變市場策略,全年度所得額達2,000餘萬元,而該公司曾於98年度受金融風暴影響虧損1,200餘萬。假設該公司100及98年度營所稅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帳證齊全如期結算申報,則甲公司計算100年度課稅所得額時,得於當年度2,000餘萬所得額中,扣除1,200餘萬後,以800餘萬為課稅基礎,僅需繳納約136餘萬元(800萬×17%)營所稅。如此一來,這家公司可立即有約200餘萬元(1,200萬×17%)之節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