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營業後資產移轉 應開立發票繳稅

【經濟日報╱ 本報訊】


臺中市翟小姐問:營業人結束營業,餘存資產及貨物是否要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營業人結束營業,需辦理清決算,所餘存資產及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還債款,或分還股東自行處理,或由員工搬走自用,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此乃因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故應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如違反上開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