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申報 留意兩新制

【經濟日報】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到來,除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是另一重頭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有兩大新制度上路,包括「噸位稅」及「反自有資本稀釋」,報稅時需要特別注意。

南區稅局說明,所謂的「噸位稅課稅制度」,是為了鼓勵航商國輪回籍、增加船員就業機會等目的,順應國際間實施噸位稅趨勢,配合推出的新制。凡是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的營利事業都適用。

新的做法是: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兩個月以前,檢具營利事業及其子公司營運船舶明細表,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適用範圍證明函。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十年,不得變更。

另一新的做法是「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南區局說明,這是為使我國所得稅制,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借款的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進行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影響租稅公平。

這項制度的適用對象為營利事業,但南區局指出,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排除適用。

南區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注意上述課稅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