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費逾規定限額 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臺南市許小姐問: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是否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須與業務有關才可認定,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且不可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其他費用。該分局查核A公司列報交際費超過限額,將該項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分局將其費用轉為交際費後,以申報金額超過限額予以剔除,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2/06/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