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居留年滿183天 薪資扣繳兩式擇一

臺南市安南區李先生詢問:公司給付外勞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勞薪資所得扣繳方式,應視外勞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1.如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所得時,應視外勞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如前者目前每月薪資未達起扣標準68,501元者,免予扣繳,如後者目前起扣點為40,020元。扣繳稅款得自外勞該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2.如在臺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應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目前為28,170元作標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低於該標準者,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取18%,該外勞不須另行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2012/07/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