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所得 自行填報免遭補罰

台南市陳小姐詢問:執行業務者如何申報所得?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除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外,無論有無盈虧及是否設帳記載,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應自行填報該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送罰。

如未申報該等所得,而經國稅局核定有應課稅所得者,將遭補稅,漏報課稅所得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所得人尚不能以帳載金額為虧損,或向國稅局回報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中勾選同意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所得額等情形,而主張免責。

【2012/07/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