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設公司 須設算租金收入

中壢市蔣小姐問: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且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為何國稅局仍要設算租金收入?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條文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即使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且是無償借用,稽徵機關仍要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

營利事業除公司組織外,另有獨資與合夥型態。若獨資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房屋,則可視同自用,免核定租賃所得。

另合夥組織事業,則應先按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自用部分,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2012/08/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