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補虧損 累計虧錢才適用

臺中市杜小姐問:如欲以未分配盈餘彌補往年虧損,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非僅限87年度以後虧損,應包含86年度前累積盈虧數。例如,某公司99年度稅後純益為120萬元,87年度後餘額為累積虧損50萬元,86年度前餘額為累積盈餘60萬元,累積後帳載並無虧損,故99年度稅後純益無減除累積虧損的適用。

【2012/08/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