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缺乏憑證 備證明可認列

內埔鄉張小姐詢問:公司購買貨物時如交易對方未給與合法憑證,要如何處理才不會受到處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101年1月4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未經取得原始憑證之費用及損失,或經取得而計載事項不符者,於查核準則修正前係剔除不予認定;修正後原則上仍不予認定,惟增訂如符合因交易相對人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2012/08/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