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業 仍要申報營所稅

營利事業9月份起,將開始辦理營所稅暫緩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辦理停業登記的公司,應符合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計算暫繳稅額少於2,000元以下,才可免辦暫繳申報,企業不要誤會可因為停業不必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部分營利事業在9月前辦妥停業登記,以為當年度可以不必辦理暫緩申報。

但實際上,即使已經停業,但依法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如果1至6月份有營業收入,還是必須依規定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雖有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稽徵機關可以免核定暫繳稅額,但這僅放寬稽徵機關免核定的認定標準,沒有因此而免除申報義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已辦妥停業登記者,免申報必須符合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計算暫繳稅額低於2,000元以下等條件,否則仍應依法辦理暫繳申報。

此外,若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等,也可納入免暫緩申報。

【2012/08/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