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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報備錯用發票 免罰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昨(19)日表示,將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與營業稅法,凡營利事業申購統一發票,將發票誤用導致轉供他人使用,只要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主動報備,罰則將從原來罰鍰3,000元改為免罰。
許慈美表示,若持有明細與實際使用發票不同,例如營業人拿A公司的名細,卻用B公司的統一發票,將構成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2012/09/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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