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開進銷憑證 二選一

兩家以上合資經營的企業,取得或開立進銷貨憑證可以「2擇1」。依財政部規範,合資企業可自行按出資比例分攤;或推派主辦營業人,負起開立或取得進銷項憑證的責任,但一經選定即不得再改變。

為使合資型態的營業人,就進銷項憑證的取得及開立方式有一致的規範,財政部訂定處理原則。

根據規定,營業人可自以下兩種方式擇一採行:

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則分別按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規定,「分攤比例」是指合資營業人的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以下方式辦理:

1.屬於共同購進的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的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的憑證。

2.共同銷售的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在發票備註欄載明「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備係合資經營○(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



【2012/09/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