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健保長照醫藥費 可扣抵

長期照護醫藥費 減稅原則放寬 / 陳美珍 家有身心失能需要長期照護者,支付給非健保給付醫院的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也可以減稅了。財政部最新規定,自今(101)年7月6日起,民眾付給非健保醫院的長期照護醫藥費支出,明(102)年5月報稅可以列報醫藥費用減稅。




稅法規定醫藥費支出只需要醫療院所開立的憑據,即可在所得稅中申報扣減,並無金額上限,可以全數扣除。

財政部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昨(7)日發布最新規定,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的扣除範圍,包括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的醫藥費,均可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指定會計健全的醫療院所。

依據新規定,自7月6日開始,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都可以申報減稅。

財政部指出,所謂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包括非健保特約醫院在內,即只要是經衛生署立案的醫院、診所,屬於長期照護的醫藥費支出,例如復健、藥材及與醫療行為相關的醫事相關費用,均准予列報。

不過,放寬後的長期照護醫藥費支出並不包括家庭照護費(如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長期療養的照護費等)。財政部指出,基於老年化社會的需要,這類非屬長期照護「醫藥費」支出,仍確屬家庭長期照護費用,為減輕中低所得者負擔,未來將透過修改所得稅法,考慮酌予扣除。

【2012/11/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