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售藥局 應開二聯發票

彰化市陳先生問: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如係屬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為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屬執行業務所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是以屬醫師處方藥品之進貨,係執行專業勞務之進貨,故藥廠(商)銷售此類醫師處方藥品給藥局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l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前開藥局如兼營銷售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者,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故藥廠(商)如銷售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等藥品及其他貨物予該藥局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l項第l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2012/11/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