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收據列報費用 全年累計金額設限

臺南市吳小姐問:公司自以普通收據列報費用是否有金額限制?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的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舉例來說:營利事業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製造費用200萬元、營業費用100萬元,則以普通收據為費用憑證的限額為9萬元,若該營利事業申報當年度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中,取自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有10萬元,則超過限額1萬元不予認定。

【2012/12/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