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小客車折舊 成本250萬為限

台南市北區鄭小姐問:公司剛購進的小客車350萬元,該如何提列折舊?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於93年以後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不予認定;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不得間斷,未提列者只能於應提列的年度予以調整,不能在以後年度才補提,籲請營利事業注意。

【2012/11/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