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存款還債務 債務人免所得稅

財政部明令,因金錢債權糾紛,憑法院執行命令取得應扣繳所得稅的款項,債務人可以免扣繳所得稅,但需開立免扣繳憑單供國稅局掌握所得資料。

舉例來說,甲公司向A承租房屋,但因租屋糾紛,甲未支付A 全年100萬租金,A因而向法院要求執行甲在B銀行的存款,並取得法院的執行命令,B銀行需代甲支付100萬元給A。

財政部指出,因法院的執行命令載明B銀行需代支付全額(即100萬元)給A,B因非承租人,無法在支付時扣繳租金所得稅,必須按命令所載金額全額給付,此時A取回的租金債錢可以免扣繳所得稅,但債務人甲需同時開出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財政部指出,當第3人負有依法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人的責任時,為避免影響強制執行程序,因而准許免由債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

【2013/01/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