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帳列損失 應附存證函

潮州王小姐問:公司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無法收回,應如何列報為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其屬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如居住於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如居住在大陸地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證明。

【2012/07/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