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經營虧損 仍應併所得申報

中壢市陳園長詢問:托兒所經營虧損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仍要填載?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個人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者無論盈虧,均應併入綜合所得結算申報。該所說明,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列為其他所得併同申報。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外,若漏報所得額在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另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漏未將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補習班等相關資料填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同申報者,可依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件,得免除其罰則。


【2012/09/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