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免奢侈稅 有條件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15)日表示,都更成為潮流,民眾改建自有房地,或與建商「合建分屋」現象越來越多,雖依規定,即使持有未滿2年也可免徵奢侈稅,但這部分仍屬「有條件」免稅,須滿足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非作營業出租用途等各條件,才適用。

周賢洋表示,根據奢侈稅第5條第10款及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房地所有權人拆除改建,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後,銷售持有的房地,不屬於奢侈稅課稅範圍。

舉例來說,甲地主於97年間將70年所購買自用住宅拆除,與A建商協議採合建分屋參與合建,由甲地主提供土地,A建商出資興建。新房屋於100年7月興建完成,同年8月甲地主依協議比例,將部分土地所有權過戶給建商,A建商則將甲地主應分得房屋過戶,甲地主同年12月出售分得房地,因此雖持有不滿2年,依規定仍可免徵奢侈稅。

周賢洋指出,由於近年都更議題發酵,民眾類似案例數量增加,因此提醒,該模式免稅仍須滿足一定條件。

他說明,若是「自住房地」改建,首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作為出租或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且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公畝者為限;此外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建造執照核發日止,期間需屆滿1年。

若是參與合建部分,周賢洋補充,所有權人在拆除前,若不符合前述自住房地規定,也同樣應課徵奢侈稅。

【2012/11/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