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未滿5歲子女 可報特別扣除額

臺南市安南區吳先生問:其扶養2名5歲以下的幼兒,明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免稅額可扣除外,有無特別扣除額?金額又是多少?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自申報101年度所得稅起,納稅義務人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位子女除可扣免稅額外可再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因此,吳先生如無上述情形,則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再扣除96年以後出生子女每人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012/11/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