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業負責人薪資 不得報所得稅扣除

財政部表示,已依法設帳記載的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等業者,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負責人的薪資及其伙食費。

財政部指出,近來稅捐機關在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形,因與稅法規定不符,稅捐機關均予刪除不予認定,並對業者補稅。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稅捐機關查核其所得時,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範圍內可核實認列者外,不得列報為執行業務事務所的薪資費用。

因此,財政部提醒業者,凡是獨資執行業務等業者,其負責人的薪資費用均不得在報稅時申報扣除。

至於獨資執行業務及補教業的負責人,因其日常膳食費屬於個人生活費用,財政部指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報為伙食費扣減所得稅。

【2012/11/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