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獎勵金 改列其他費用

協助企業拼經濟,明(102)年起,企業為鼓勵達到業績目標的經銷商及客戶,支付如旅遊等獎勵性質支出,不再列為交際費。財政部同意改列其他費用,准予實支實扣不再設限。

財政部說,這類具獎勵性質的支出以保險業、洋酒商、直銷等業者居多,明年起免再列為交際費。

不過,企業提供達一定業績標準的經銷商或客戶具獎勵性質的支出,准予列為企業費用同時,接受招待的經銷商或個人,相對需列為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新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的條件者,該筆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或客戶。

這項新規定推翻了財政部69年4月19日的課稅解釋,當時規定企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的顧客出國觀光旅遊費用,必須按交際費在限額內列報。

依據規定,一般企業的交際費,全年進貨額在3,000萬元以下者,可列報金額以全年進貨價的千分之1.5(藍色申報者為千分之2)為限;若按銷貨淨額計算,限額為銷貨價的千分之4.5,全年支付總額超限者,會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近日重新定義「交際費」的範圍指出,企業在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的費用即為交際費,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的目的,通常與營業收入「無必然因果關係」。

因此,基於課稅合理化原則,同意企業如事先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做為招待旅遊的條件者,這筆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即屬獎勵金的促銷費用,不再納入交際費範疇。

財政部因此發布最新解釋,規定明年起這類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制,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利潤。


【2012/11/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