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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請停業 應結算申報所得稅

台中市嚴小姐問:營利事業若已申請停業,是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所舉例,若甲公司於100年度申請停業,而其未依規定辦理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經滯報通知送達後仍未補報,如其100年度雖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但若於當年度有繳納以前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繳稅款,或其他依規定應計入或應減除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未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之規定,則仍應處罰鍰7,500元。


【2012/10/15 經濟日報】

公司停業 仍要申報營所稅

營利事業9月份起,將開始辦理營所稅暫緩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辦理停業登記的公司,應符合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計算暫繳稅額少於2,000元以下,才可免辦暫繳申報,企業不要誤會可因為停業不必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部分營利事業在9月前辦妥停業登記,以為當年度可以不必辦理暫緩申報。

但實際上,即使已經停業,但依法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如果1至6月份有營業收入,還是必須依規定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雖有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稽徵機關可以免核定暫繳稅額,但這僅放寬稽徵機關免核定的認定標準,沒有因此而免除申報義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已辦妥停業登記者,免申報必須符合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計算暫繳稅額低於2,000元以下等條件,否則仍應依法辦理暫繳申報。

此外,若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等,也可納入免暫緩申報。

【2012/08/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