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宋小姐問: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所收學雜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3/02/07 經濟日報】
扶養未滿5歲子女 可報特別扣除額
臺南市安南區吳先生問:其扶養2名5歲以下的幼兒,明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免稅額可扣除外,有無特別扣除額?金額又是多少?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自申報101年度所得稅起,納稅義務人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位子女除可扣免稅額外可再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因此,吳先生如無上述情形,則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再扣除96年以後出生子女每人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012/11/12 經濟日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自申報101年度所得稅起,納稅義務人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位子女除可扣免稅額外可再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因此,吳先生如無上述情形,則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再扣除96年以後出生子女每人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012/11/12 經濟日報】
非健保長照醫藥費 可扣抵
長期照護醫藥費 減稅原則放寬 / 陳美珍
家有身心失能需要長期照護者,支付給非健保給付醫院的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也可以減稅了。財政部最新規定,自今(101)年7月6日起,民眾付給非健保醫院的長期照護醫藥費支出,明(102)年5月報稅可以列報醫藥費用減稅。
稅法規定醫藥費支出只需要醫療院所開立的憑據,即可在所得稅中申報扣減,並無金額上限,可以全數扣除。
財政部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昨(7)日發布最新規定,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的扣除範圍,包括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的醫藥費,均可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指定會計健全的醫療院所。
依據新規定,自7月6日開始,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都可以申報減稅。
財政部指出,所謂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包括非健保特約醫院在內,即只要是經衛生署立案的醫院、診所,屬於長期照護的醫藥費支出,例如復健、藥材及與醫療行為相關的醫事相關費用,均准予列報。
不過,放寬後的長期照護醫藥費支出並不包括家庭照護費(如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長期療養的照護費等)。財政部指出,基於老年化社會的需要,這類非屬長期照護「醫藥費」支出,仍確屬家庭長期照護費用,為減輕中低所得者負擔,未來將透過修改所得稅法,考慮酌予扣除。
【2012/11/08 經濟日報】
稅法規定醫藥費支出只需要醫療院所開立的憑據,即可在所得稅中申報扣減,並無金額上限,可以全數扣除。
財政部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昨(7)日發布最新規定,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的扣除範圍,包括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的醫藥費,均可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指定會計健全的醫療院所。
依據新規定,自7月6日開始,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都可以申報減稅。
財政部指出,所謂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包括非健保特約醫院在內,即只要是經衛生署立案的醫院、診所,屬於長期照護的醫藥費支出,例如復健、藥材及與醫療行為相關的醫事相關費用,均准予列報。
不過,放寬後的長期照護醫藥費支出並不包括家庭照護費(如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長期療養的照護費等)。財政部指出,基於老年化社會的需要,這類非屬長期照護「醫藥費」支出,仍確屬家庭長期照護費用,為減輕中低所得者負擔,未來將透過修改所得稅法,考慮酌予扣除。
【2012/11/08 經濟日報】
綜所稅未結算申報 補稅後可增列扶養
中和區陳小姐問:日前收到99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已如期繳清稅款,請問是否還可以再辦理增列扶養親屬?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並就其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理及重核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但以原補徵稅款為限。因此,陳小姐可以儘快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避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該所並提醒有此情形的納稅義務人可儘快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正。
【2012/10/30 經濟日報】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並就其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理及重核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但以原補徵稅款為限。因此,陳小姐可以儘快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避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該所並提醒有此情形的納稅義務人可儘快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正。
【2012/10/30 經濟日報】
在台設有戶籍、住滿31天 才須報海外所得
許多台商、僑胞在台灣設有戶籍,僅逢年過節回台幾天,但依現行法規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必須要申報海外所得。明年起,財政部「居住者」的定義放寬了。
財政部昨天宣布,明年起,「在台設有戶籍、且住滿卅一天」,才算境內居住者,否則不必再申報海外所得,其在台所得的稅率也只需按百分之廿就源扣繳。
財政部長張盛和說,重新定義「居住者」原則後,將可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的台商或僑民課稅困擾。
現行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是以在我國境內有沒有住所,或是否經常居住來認定。但因標準不明確,導致各地區國稅局常以納稅人在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就認定為居住者,即使在台灣只住一天就算,經常引起台商和僑民的抗議。
財政部昨天宣布修正放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認定: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卅一天;或居住合計在一天以上、未滿卅一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才算境內居住者。
至於「生活及經濟重心」的認定,財政部舉例,如父母子女在台灣長期居住、享有勞健保、或擔任某公司股東者,即使居住不滿卅一天,也會被財政部認定是居住者。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稅法對於經常居住者沒有明確規定,許多僑胞和台商在雙十國慶或過年回台短期居住幾天,就被認定是居住者,不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適用最高百分之四十的稅率,海外所得也要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許多台商和僑胞抱怨,這項規定不合理。張盛和說,「僑胞的心聲,我們都聽到了」,參考美國作法,財政部將居住者放寬認定至居住滿卅一天的人。
未來這類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其海外薪資、財產交易所得等海外收入,也不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
【2012/09/28 聯合報】
財政部昨天宣布,明年起,「在台設有戶籍、且住滿卅一天」,才算境內居住者,否則不必再申報海外所得,其在台所得的稅率也只需按百分之廿就源扣繳。
財政部長張盛和說,重新定義「居住者」原則後,將可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的台商或僑民課稅困擾。
現行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是以在我國境內有沒有住所,或是否經常居住來認定。但因標準不明確,導致各地區國稅局常以納稅人在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就認定為居住者,即使在台灣只住一天就算,經常引起台商和僑民的抗議。
財政部昨天宣布修正放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認定: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卅一天;或居住合計在一天以上、未滿卅一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才算境內居住者。
至於「生活及經濟重心」的認定,財政部舉例,如父母子女在台灣長期居住、享有勞健保、或擔任某公司股東者,即使居住不滿卅一天,也會被財政部認定是居住者。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稅法對於經常居住者沒有明確規定,許多僑胞和台商在雙十國慶或過年回台短期居住幾天,就被認定是居住者,不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適用最高百分之四十的稅率,海外所得也要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許多台商和僑胞抱怨,這項規定不合理。張盛和說,「僑胞的心聲,我們都聽到了」,參考美國作法,財政部將居住者放寬認定至居住滿卅一天的人。
未來這類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其海外薪資、財產交易所得等海外收入,也不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
【2012/09/28 聯合報】
收取非即期支票跳票 依清償年度列報
板橋區王會計師問:其執行記帳業務,100年7月1日收取某公司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但到期卻跳票未獲兌領,是否要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領,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本案王會計師為執行業務者,其所收取之非即期支票如100年度未獲清償,該年度不必列入所得申報,惟應於實際清償時之年度列入所得申報。
【2012/09/24 經濟日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領,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本案王會計師為執行業務者,其所收取之非即期支票如100年度未獲清償,該年度不必列入所得申報,惟應於實際清償時之年度列入所得申報。
【2012/09/24 經濟日報】
托兒所經營虧損 仍應併所得申報
中壢市陳園長詢問:托兒所經營虧損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仍要填載?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個人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者無論盈虧,均應併入綜合所得結算申報。該所說明,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列為其他所得併同申報。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外,若漏報所得額在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另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漏未將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補習班等相關資料填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同申報者,可依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件,得免除其罰則。
【2012/09/10 經濟日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個人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者無論盈虧,均應併入綜合所得結算申報。該所說明,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列為其他所得併同申報。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外,若漏報所得額在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另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漏未將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補習班等相關資料填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同申報者,可依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件,得免除其罰則。
【2012/09/10 經濟日報】
購買義賣商品 不能列為捐贈
新北市石碇區王小姐問:今年參與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所舉辦的義賣書展活動,其支付價款取得挑選之書籍,並取得購書收據,該購書收據能否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呢?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參與義賣活動,支付價款與取得商品之間,顯有對價關係,並不具有無償之捐贈性質,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故參與義賣書展之收據不可以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2012/08/27 經濟日報】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參與義賣活動,支付價款與取得商品之間,顯有對價關係,並不具有無償之捐贈性質,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故參與義賣書展之收據不可以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2012/08/27 經濟日報】
軍教去年獎金 今年給付要稅
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自今(101)年起課稅,但是屬於100年的考績獎金給付年度若落在今年,不適用免稅優惠,明(102)年5月須合併其他所得報稅;一次給付金額逾6.85萬元者,並應先扣繳5%所得稅。
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的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財政部表示,軍教人員薪資等收入,自今年起恢復課稅,明年5月才須申報,但有部分所得的給付年度發生在今年,仍可享有免稅優惠。
例如,屬於去(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的薪資所得、或去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的休假、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及子女教育等補助費及兼、代課鐘點費,但卻遲至今年以後給付者,均可免納所得稅。
但是,如果是100年度的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遲至今年才給付者,財政部表示,這筆所得即不適用免稅,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即101年)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國小教師甲在101年9月1日除領取9月份薪資7萬元,另領取100年度的考績獎金7萬元,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其扣繳方式分別是:
一、甲為單身亦無申報受扶養親屬,9月份的薪資7萬元,可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2,060元,或依全月薪資總額7萬元扣取5%,應扣取稅款為3,500元。
二、甲100年度考績獎金7萬元因屬非每月給付薪資,給付年度為今年9月,不適用免稅,且超過101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68,501元,應按給付額扣取5%的稅款3,500元。
【2012/08/21 經濟日報】
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的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財政部表示,軍教人員薪資等收入,自今年起恢復課稅,明年5月才須申報,但有部分所得的給付年度發生在今年,仍可享有免稅優惠。
例如,屬於去(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的薪資所得、或去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的休假、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及子女教育等補助費及兼、代課鐘點費,但卻遲至今年以後給付者,均可免納所得稅。
但是,如果是100年度的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遲至今年才給付者,財政部表示,這筆所得即不適用免稅,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即101年)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國小教師甲在101年9月1日除領取9月份薪資7萬元,另領取100年度的考績獎金7萬元,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其扣繳方式分別是:
一、甲為單身亦無申報受扶養親屬,9月份的薪資7萬元,可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2,060元,或依全月薪資總額7萬元扣取5%,應扣取稅款為3,500元。
二、甲100年度考績獎金7萬元因屬非每月給付薪資,給付年度為今年9月,不適用免稅,且超過101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68,501元,應按給付額扣取5%的稅款3,500元。
【2012/08/21 經濟日報】
授課鐘點費 須報所得稅
臺南市新營區陳小姐問:本人受某機關邀請為其員工進修課稅講課,所領取的鐘點費是否應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及漫畫等收入的全年合計數超過18萬元以上部分,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至於陳小姐所領鐘點費,如為邀請單位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則屬「授課鐘點費」,該鐘點費為薪資所得性質,必須申報所得稅;上述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備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份。
【2012/07/25 經濟日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及漫畫等收入的全年合計數超過18萬元以上部分,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至於陳小姐所領鐘點費,如為邀請單位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則屬「授課鐘點費」,該鐘點費為薪資所得性質,必須申報所得稅;上述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備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份。
【2012/07/25 經濟日報】
執業所得 自行填報免遭補罰
台南市陳小姐詢問:執行業務者如何申報所得?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除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外,無論有無盈虧及是否設帳記載,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應自行填報該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送罰。
如未申報該等所得,而經國稅局核定有應課稅所得者,將遭補稅,漏報課稅所得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所得人尚不能以帳載金額為虧損,或向國稅局回報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中勾選同意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所得額等情形,而主張免責。
【2012/07/18 經濟日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除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外,無論有無盈虧及是否設帳記載,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應自行填報該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送罰。
如未申報該等所得,而經國稅局核定有應課稅所得者,將遭補稅,漏報課稅所得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所得人尚不能以帳載金額為虧損,或向國稅局回報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中勾選同意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所得額等情形,而主張免責。
【2012/07/18 經濟日報】
報稅總體檢/保障退稅權利 新課題
5月報稅期間,有則稍縱即逝的新聞小插曲:財政部把稅額試算,當做今年報稅實務改革的重頭戲,而台中有一名婦人,發現自己的稅額試算表寫著「可以退稅新台幣87元」,於是打電話到國稅局,詢問怎麼要如何退稅,得到的答覆是,退稅額在200元以內免退,但婦人認為87元也是辛苦錢,堅持要國稅局還錢。
前一陣子民生物資價格飛漲,多數民眾對荷包看得更緊,過去不在乎的小錢,現在也是飽餐一頓的資金來源。這時候,婦人的堅持,多數百姓都能以同理心體諒甚至支持,尤其民眾堅持繳應該繳的、退應該退的,這結果還是國稅局主動幫忙設算出來的,也不能說沒道理。
國稅局後來解釋說,財政部為了減化稽徵業務,減少人力成本,才由行政院核定綜合所得稅試算後,不管是補繳或退稅,200元以內都免處理;台中稅務機構也回應說,如果民眾認為有需要的,主動提出來,可以就申請內容以個案來處理,也會向上反應民眾的疑慮,決定不管金額多少,只要有通知退稅,就統統給錢。
再看看下一個例子:高雄有位國小老師,因明年起軍教免稅優惠取消,於是主動請稅務人員幫忙試算,結果發現,他的股票股利、股息「可扣抵繳稅額」,合計起來可領近10萬退稅款。
換句話說,軍教人員成為納稅的新對象,稅務機關一直廣泛宣導,卻從沒從認真想過軍教人員的退稅問題。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表示,納稅的觀念應該由過去的「義務轉化為權利」,國稅局稽徵查核不能只找稅收,面對退稅的問題,應該是民眾有退稅需求時,才需要舉證申報,而非一直舉證所得避免補稅。這也是財政部要面對的另一課題。
【2012/06/13 經濟日報】
前一陣子民生物資價格飛漲,多數民眾對荷包看得更緊,過去不在乎的小錢,現在也是飽餐一頓的資金來源。這時候,婦人的堅持,多數百姓都能以同理心體諒甚至支持,尤其民眾堅持繳應該繳的、退應該退的,這結果還是國稅局主動幫忙設算出來的,也不能說沒道理。
國稅局後來解釋說,財政部為了減化稽徵業務,減少人力成本,才由行政院核定綜合所得稅試算後,不管是補繳或退稅,200元以內都免處理;台中稅務機構也回應說,如果民眾認為有需要的,主動提出來,可以就申請內容以個案來處理,也會向上反應民眾的疑慮,決定不管金額多少,只要有通知退稅,就統統給錢。
再看看下一個例子:高雄有位國小老師,因明年起軍教免稅優惠取消,於是主動請稅務人員幫忙試算,結果發現,他的股票股利、股息「可扣抵繳稅額」,合計起來可領近10萬退稅款。
換句話說,軍教人員成為納稅的新對象,稅務機關一直廣泛宣導,卻從沒從認真想過軍教人員的退稅問題。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表示,納稅的觀念應該由過去的「義務轉化為權利」,國稅局稽徵查核不能只找稅收,面對退稅的問題,應該是民眾有退稅需求時,才需要舉證申報,而非一直舉證所得避免補稅。這也是財政部要面對的另一課題。
【2012/06/13 經濟日報】
綜所稅額試算查詢 線上電話臨櫃都ok
【經濟日報】
內埔鄉鍾小姐問:要如何查詢是否符合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的適用對象?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可以在今(101)年4月25日至5月31日,以下列方式查詢:1.線上查詢: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2.電話查詢:4月25日至5月31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電話查詢。3.臨櫃查詢: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不適用者會告知不適用的原因。
內埔鄉鍾小姐問:要如何查詢是否符合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的適用對象?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可以在今(101)年4月25日至5月31日,以下列方式查詢:1.線上查詢: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2.電話查詢:4月25日至5月31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電話查詢。3.臨櫃查詢: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不適用者會告知不適用的原因。
外派大陸的薪水 也要繳綜所稅
王太太問:王先生去年初被派去大陸工作,薪水都在大陸領。最近聽鄰居說,海外所得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話,才要納入最低稅負申報,只要王先生的大陸所得未達100萬元,是不是就可以不申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最低稅負制規定,應該納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不包括「台灣來源所得以及大陸來源所得」。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國人在大陸的所得,應連同台灣來源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民眾如果該筆所得已在大陸繳過所得稅,則已繳納的大陸稅額,可以扣抵個人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但可扣抵的金額,不可以超過因加入大陸所得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換句話說,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而增加結算應納稅額,與大陸已實際繳納之稅款相比,較低者為可扣抵之金額。
此外,民眾若要從綜合所得稅中扣抵大陸已繳納的稅款,必須先取得由大陸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且大陸納稅憑證還需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驗證,再將經驗證的納稅憑證附於綜所稅申報書,才能主張扣除已在大陸繳納的稅額。
對王先生而言,王先生在大陸的薪資所得並非「海外所得」,而是王先生的「大陸來源所得」,依規定應該併入王先生的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按照適用的綜所稅稅率(5%~40%)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如果王先生誤將100年度在大陸的所得當成海外所得,又誤以為所得未達新台幣100萬元,未達海外所得申報門檻而未辦理綜所稅申報,除了須補繳綜合所得稅的漏稅額外,還會因未申報綜所稅被稅捐稽徵機關就漏稅額處以一倍以下的罰鍰。
案例中的王先生若想把在大陸繳納的稅額拿來扣抵綜所稅,要記得將大陸稅務機關核發的繳稅憑證送至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之後,才可以拿來扣抵綜合所得稅額。
學校宿舍費 有條件列舉扣除
子女在外就學,租屋或學校宿舍費,也可以申報租金扣除額節稅。
不過,財政部提醒,若父母擁有自用住宅,且仍有房貸尚未繳清時,房貸利息支出與子女的租屋支出不能同時列報,以免因性質相近的扣除額重複列報,遭到剔除補稅。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5月1日展開,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果是選擇列舉扣除額申報所得稅者,非屬政府提供的扣除額查詢資料,都要保留支出憑證再報稅,才能充分享有節稅效果。
【2012/04/23 經濟日報】
黃金存摺800大戶 財部鎖定查稅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近幾年國際金價飆翻天,許多民眾紛紛投資黃金相關商品,獲利豐厚。財政部已鎖定八百位大戶級黃金投資人,將開始查稅!
財政部賦稅署日前發文給台銀、兆豐、花旗及匯豐等四家銀行,要求提供民國九十八年黃金存摺賣出金額前二百大客戶名單。
銀行業者表示,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客戶往來資料應保守秘密;金管會也要求銀行應對客戶資料保密,萬一提供客戶資料,客戶被查稅後可能回頭控告銀行洩露個人資料。
花旗和匯豐兩大外商銀行因把黃金存摺業務定位為「海外業務」,投資黃金的所得屬海外所得,銀行因此提供名單。
銀行主管說,九十八年金價從每英兩八百七十九美元衝到一千零九十六美元,漲幅達百分之二十五,投資報酬率為銀行定存的二十三倍。
稅捐單位說,目前國人投資黃金管道可分黃金存摺、黃金條塊兩大類,為十大項財產交易所得。
黃金存摺交易所得須併入綜所稅課稅(稅率從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黃金條塊買賣所得則為「一時貿易所得」,也須申報繳納所得。
另外依照規定,黃金存摺投資人若漏報所得額超過二十五萬元、稅額達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將處零點五倍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主管說,賦稅署這次僅要求銀行提供九十八年黃金大戶名單,未要求九十九年度大戶名單,似有意「提醒」投資人:今年五月分申報綜所稅時,不要忘了申報去年的黃金交易所得。
銀行主管表示,財政部鎖定八百位黃金投資大戶查稅,已引起黃金存摺大戶恐慌。
特別是中南部地區動輒砸下上億元的「超級大戶」,最近不少人已結清黃金存摺帳戶,轉往銀樓或透過地下管道進行交易。
結婚上年度所得稅 夫妻不可合併申報
【經濟日報╱ 本報訊】
中壢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她在101年3月結婚,並辦好結婚登記了,今年可以與先生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嗎?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次年度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於結婚當年度係申報上年度之所得稅,不可合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101)年5月辦理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申報100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在100年度時李小姐尚為單身,無婚姻關係,所以仍不得與其先生合併申報。如果造成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除了剔除補稅外會再處以罰鍰。
【2012/04/05 經濟日報】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
財政部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如附件)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101年度上開各項金額,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
(一)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6.70相較,上漲1.51%,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
(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9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64%,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6.70相較,上漲1.97%,亦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2年辦理101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如附件)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101年度上開各項金額,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
(一)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6.70相較,上漲1.51%,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
(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9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64%,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6.70相較,上漲1.97%,亦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2年辦理101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 (單位:元)
|
1
|
5%
|
0-500,000
|
2
|
12%
|
500,001-1,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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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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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01-2,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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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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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001-4,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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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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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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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00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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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弟營業 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問答/房屋無償借弟營業 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臺南市李先生問:自己的房屋無償供弟弟設立商號營業使用,卻接到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補稅稅額繳款書,為何要設算租金?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 款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李先生所有房屋雖係無償供弟弟使用,惟因弟弟係其旁系血親且又供營業使用,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臺南市李先生問:自己的房屋無償供弟弟設立商號營業使用,卻接到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補稅稅額繳款書,為何要設算租金?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 款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李先生所有房屋雖係無償供弟弟使用,惟因弟弟係其旁系血親且又供營業使用,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稅額試算書表 下月寄出
稅額試算書表 下月寄出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今(101)年5月報稅,申請採用政府代算所得稅服務的民眾,4月25日起將可陸續接到所得稅額試算申報書表。 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特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例如選用標準扣除額報稅,且以扣繳所得為主的納稅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繳納或應退還稅額的一種便民措施,接獲試算書表的民眾,只要直接勾選或網路確認,就算完成報稅程序,不必再自行填寫申報書。 民眾如欲確認是否為稅額試算服務對象,亦可自4月25日起至5月31日間,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線上查詢,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2012/03/26 經濟日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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