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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報備錯用發票 免罰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昨(19)日表示,將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與營業稅法,凡營利事業申購統一發票,將發票誤用導致轉供他人使用,只要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主動報備,罰則將從原來罰鍰3,000元改為免罰。

許慈美表示,若持有明細與實際使用發票不同,例如營業人拿A公司的名細,卻用B公司的統一發票,將構成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2012/09/20 經濟日報】

發票配錯號 自首可免罰

分支機構眾多的營利事業,以及代客記帳業者,大量購買統一發票提供給旗下機構或其客戶時,因為配發號碼錯誤,導致實際使用發票號碼與登錄資料不符而違法觸罰,即將可以有自首免罰的機會。

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針對不小心配錯號,導致客戶或旗下分支機構因為統一發票起迄號碼與實際申購號碼不符時,可以趕在稅捐機關調查前,自動向稅捐機關報備,即可免予處罰。

未修改處罰標準前,企業每次出現錯用統一發票情形,就要被處最少3,000元、最高3萬元罰鍰。財政部說,未來這項錯誤將有補救機會,對分支機構眾多,須由總公司統一購買發票配賦給旗下企業;或須為客戶代購統一發票的代客記帳業者而言,是一大福音。

根據財政部修正並增訂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發票,其申報總、分支機構配用的統一發票起訖號碼與實際使用號碼不符者;或使用政府印製發售的發票,其開立的發票字軌號碼與所申購登錄號碼不符者,都可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以便獲得免罰。

【2012/07/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