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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尾牙餐會 不得抵營業稅

新北市中和區顏小姐問:公司舉辦尾牙所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是否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所支付之場地租金、餐費或是邀請藝人表演,支付予經紀公司之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均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至於尾牙員工抽獎品,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同法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惟若該商品購入時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項貨物在轉供抽獎時,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須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2012/12/21 經濟日報】

房東收押金 即起不再重複課稅

房東收取租屋的押金,即日起不再被重複課稅了。財政部同意,房東取得的押金,若存放在銀行或從事投資產生的所得,已如實報繳報所得稅者,其押金依法設算租金課稅時,可以先減除運用押金產生的孳息等收入後再報稅。


財政部今天將核釋,押金所產生的「租賃收入」,可以減除「押金所得」後,以餘額繳納綜合所得稅,避免雙重課稅的爭議。新規定今天起實施。

許多房東將預先收取的押金轉投資或定存,財政部95年核釋認定,收取押金和押金轉投資是不同的經濟行為,應分別課稅。不過,因為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財政部認定確有雙重課稅之疑義,因此重新做出核釋。

財政部舉例,甲房東租辦公室給乙,租金每月10萬元,但乙在承租時需支付100萬元押金。甲房東將押金存放於銀行,每年有1萬元的利息收入。

甲房東應申報的租賃收入中,除了每年的120萬元租金外,向乙收取的100萬元押金也應按照銀行業通行的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所得(每年國稅局會規定)。現行假設押金應申報的租賃所得金額是1.5萬元,此時甲可以扣除押金存放在銀行產生的1萬元利息收入後,以餘額5,000元做為押金租賃所得報稅。

換句話說,以往甲房東每年應申報121.5萬元租金所得;今天起,只需申報120.5萬元。

財政部表示,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就押金按當地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財產出租人如果能夠確實證明該押金用途,並且將所產生的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房東的租賃收入可以減除押金運用所產生的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押金」的性質,不論是擔保承租人租金的給付及租賃債務的履行或以該押金利息抵付租金等情形,將來均有「返還義務」;該押金若經實際運用,且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及運用產生所得,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若同時對押金設算租金與運用所得課稅,將衍生重複課稅情事。

普通收據列報費用 全年累計金額設限

臺南市吳小姐問:公司自以普通收據列報費用是否有金額限制?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的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舉例來說:營利事業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製造費用200萬元、營業費用100萬元,則以普通收據為費用憑證的限額為9萬元,若該營利事業申報當年度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中,取自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有10萬元,則超過限額1萬元不予認定。

【2012/12/03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小客車折舊 成本250萬為限

台南市北區鄭小姐問:公司剛購進的小客車350萬元,該如何提列折舊?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於93年以後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不予認定;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不得間斷,未提列者只能於應提列的年度予以調整,不能在以後年度才補提,籲請營利事業注意。

【2012/11/27 經濟日報】

業績獎勵金 改列其他費用

協助企業拼經濟,明(102)年起,企業為鼓勵達到業績目標的經銷商及客戶,支付如旅遊等獎勵性質支出,不再列為交際費。財政部同意改列其他費用,准予實支實扣不再設限。

財政部說,這類具獎勵性質的支出以保險業、洋酒商、直銷等業者居多,明年起免再列為交際費。

不過,企業提供達一定業績標準的經銷商或客戶具獎勵性質的支出,准予列為企業費用同時,接受招待的經銷商或個人,相對需列為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新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的條件者,該筆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或客戶。

這項新規定推翻了財政部69年4月19日的課稅解釋,當時規定企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的顧客出國觀光旅遊費用,必須按交際費在限額內列報。

依據規定,一般企業的交際費,全年進貨額在3,000萬元以下者,可列報金額以全年進貨價的千分之1.5(藍色申報者為千分之2)為限;若按銷貨淨額計算,限額為銷貨價的千分之4.5,全年支付總額超限者,會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近日重新定義「交際費」的範圍指出,企業在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的費用即為交際費,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的目的,通常與營業收入「無必然因果關係」。

因此,基於課稅合理化原則,同意企業如事先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做為招待旅遊的條件者,這筆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即屬獎勵金的促銷費用,不再納入交際費範疇。

財政部因此發布最新解釋,規定明年起這類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制,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利潤。


【2012/11/12 經濟日報】

企業增提呆帳「妙計」 有助節稅

2011年的歐債危機一路持續到今年,全球經濟與台灣企業銷售都受到影響,許多應收帳款無法如期收回變成呆帳。國稅局主動建議企業,如果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都超過1%」的話,當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可依前3年呆帳比率均數,提列備抵呆帳認列為費用,達到節稅效果。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提列備抵呆帳餘額,不分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但為配合實務狀況,如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時,營利事業可以依照前3年度實際發生的呆帳率平均數估列備抵呆帳。

舉例說明,甲公司近年來因收帳情況不佳,98、99、100等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分別為3%、4%、5%,都超過規定的1%。因此甲公司於101年度提列備抵呆帳時,可依照前3年度的平均數,算出可增提到4%【(3%+4%+5%)÷3】。

國稅局指出,假設原本提列1%的備抵呆帳金額為100萬的話,增加為4%,意味著可多提列300萬作為費用認列,當年度所得額會因此降低,連帶應繳納的營所稅稅額也會減少,企業可藉此達到節稅效果。


【2012/09/20 經濟日報】

進貨缺乏憑證 備證明可認列

內埔鄉張小姐詢問:公司購買貨物時如交易對方未給與合法憑證,要如何處理才不會受到處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101年1月4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未經取得原始憑證之費用及損失,或經取得而計載事項不符者,於查核準則修正前係剔除不予認定;修正後原則上仍不予認定,惟增訂如符合因交易相對人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2012/08/13 經濟日報】

自家房屋設公司 須設算租金收入

中壢市蔣小姐問: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且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為何國稅局仍要設算租金收入?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條文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即使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且是無償借用,稽徵機關仍要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

營利事業除公司組織外,另有獨資與合夥型態。若獨資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房屋,則可視同自用,免核定租賃所得。

另合夥組織事業,則應先按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自用部分,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2012/08/07 經濟日報】

呆帳列損失 應附存證函

潮州王小姐問:公司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無法收回,應如何列報為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其屬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如居住於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如居住在大陸地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證明。

【2012/07/25 經濟日報】